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物权的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2-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物权的法律保护。物权法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物权变动,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物权概述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抗辩权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拾得遗失物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物权变动

一、物权的确认之诉

二、物权的绝对性保护措施

(一)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①享有标的物返还请求权的物权必须是权利人有占有权能的物权,在权利人没有占有的权能时不能请求返还。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有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质权和留置权。

②必须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物权占有。

(二)妨害停止请求权

第三人的行为对于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构成了妨害的,物权人有权基于其物权请求行为人排除该项妨害。

(三)妨害预防请求权

第三人的行为虽然还没有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构成现实的妨害,但是却有构成妨害的可能性时,权利人有权基于其物权请求行为人预防该妨害的发生。例如甲正在挖地下商场,马上就要挖到乙的地下,从而有可能会导致乙的地基动摇,则乙基于其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请求甲预防该损害的发生。

(四)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权利人基于其物权有权要求行为人对于标的物进行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三、债权性保护方法

(一)侵权行为法的保护

(二)不当得利产生的请求权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