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民事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12-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民事法律关系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一、民事法律关系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民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
1、“公民”还是“自然人”?
2、平等主体之判断——是否为市场交易关系?
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例题:【2002-14】 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财产关系——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关系。如去超市购买海尔冰箱一台;损害赔偿关系、对于自己房屋的占有、使用、出租等。钱的问题。
(三)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关系。如父母对于子女之监护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中的人身部分。事关伦理。
【常见出题陷阱】损害赔偿关系不管是基于侵害人身权还是基于侵害财产权而产生,都是财产关系,不要将侵害人身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误解为人身关系。
例题【2009年-1(部分)】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问题:甲要求乙赔偿的法律关系是人身还是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2)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智力成果
(4)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利益+法律之力
民事权利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分类:
(一)依客体分类: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财产权——物权、债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本分类中的常见考点归纳:
1、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分
需要掌握两点不同:
(1)责任方式不同:民通134条、侵权责任法15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适用于人身权被侵犯的情形)。
(2)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
①侵害人身权一般有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死亡时,近亲属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侵害财产权一般没有,但是,如果侵害的是特殊财产,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则有。特殊财产:结婚纪念照、亲人逝世后唯一的遗照等。
③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继承或者让与?
【侵权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解释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人身损害解释18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例题1:【2003-47】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应如何处理?
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例题2:【2007-66】周某将拍摄了其结婚仪式的彩色胶卷底片交给某彩扩店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周某于约定日期去取相片,彩扩店告知:因失火,其相片连同底片均被焚毁。周某非常痛苦,诉至法院请求彩扩店赔偿胶卷费、冲印费损失及精神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彩扩店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和肖像权
B.彩扩店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C.彩扩店应当赔偿胶卷费并返还冲洗费
D.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1)人格权:人人平等,人皆有之。主要包括:
生命权:生命利益维护、有限生命利益维护、司法保护请求。
身体权:保持身体完整和身体合理支配权。
健康权:健康维护、劳动能力保持和健康利益支配。
姓名权: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妨碍和侵害——【干涉、盗用、假冒】
名称权:法人和其他组织命名、使用、变更及依法转让并排除他人妨碍与侵害。
肖像权:形象的再现、肖像的使用、排除侵害。【侵害肖像权要有营利目的】
名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的恶意贬损或损害。
隐私权:对于个人秘密利益为保护,不被他人知情和干涉。
荣誉权:接受荣誉称号、奖励,排除他人干涉和妨碍。
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之保有和维护——【难以找到具体权利时的兜底救济】
(2)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非人皆有之。包括:
配偶权:合法有效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相互享有民事权利。
亲属权:因婚姻、血缘、收养而形成的关系中主体之间彼此享有的权利。
(二)依相互关系分类:主权利与从权利
1.主权利——含义: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单独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含义:以其他权利为基础或者没有其他权利就没有存在的意义的权利。
(1)成立的从属性
(2)消灭的从属性
(3)处分的从属性
考点:主从权利关系:有可能进行反向的考察。主决定从,但从不能决定主!
例题: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用自己的房屋一栋做抵押。试回答:
(1)银行享有哪些权利?
(2)这些权利关系如何?
(3)如果一个权利消灭对与其他权利的存续是否有影响?如果有,是什么影响? 如果没有,为什么?
(三)依义务范围分类: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1、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人格权等
2、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合同)
例题【2009-1(部分)】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问题: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
(四)依权利的作用不同进行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