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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法律关系名师讲义(1)
发布日期:2011-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事法律关系名师讲义

  民事法律关系司法考试知识点:

  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指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即要发生变更。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1.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享有民事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二方则是义务主体。但是由于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在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一方当事人都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具有双重主体身份。

  例子:赠与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既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数的。

  例子:共有关系;多数之债。

  3. 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但其义务主体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4.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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