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表见代理
发布日期:2012-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表见代理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表见代理 = 无权代理 + 代理权外观 + 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的相信
1、实质要件:
(1)是无权代理的一种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故纯粹为保护第三人的制度
2、构成的二种经典情形
(1)委托人曾经授权给行为人
(2)委托人曾经雇佣行为人
3、不构成的两种情形
(1)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2)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
例题1:【2007-3】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例题2:【2005-53】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