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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法人
发布日期:2012-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法人。法人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法人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一)法人的“出生”与“死亡”

      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由此决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具有同一性。

     考点:清算中法人的能力问题;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主体资格问题

     (二)法人的特征

  1、独立人格——不同于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机构等)

  2、独立财产——独立于出资人——不同于合伙和分支机构

  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而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责任财产

  3、独立责任

  (1)成员(股东)有限责任

  (2)法人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

  (3)分支机构可以承担相对的独立责任——无法承担的仍需法人承担

  难点:独立责任与有限责任。法人是承担有限责任么?

  考点:总公司——分公司,一个主体!(主干与枝杈)

  母公司——子公司,两个主体!(母亲与儿子)

  例题1:例题:王某与新东方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万国司考培训有限公司,聘请李某担任总经理。问:谁承担有限责任?为什么?

  例题2:【2008-2】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三)法人的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

  (1)性质上的限制

  ①享有人格权 法律 教育 网

  ②不享有自然人的专属权利——身体权、健康权、身份权及继承权等

  (2)目的事业的限制——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有效否?

  例题:【2002-15】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了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能力

  (1)开始、结束和范围与权利能力一致——与自然人不同

  (2)由代表机构实现——法定代表人(人格被法人吸收)——只要以法人名义行为后果归于法人

  3、责任能力(内外有别)

  (1)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包括越权行为

  (2)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包括侵权行为

  (3)对从事的非法活动负责——超越经营范围、抽逃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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