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个人合伙
发布日期:2012-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个人合伙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1、成立:以书面合伙协议为基础(民通31),口头亦可(意见50)
个 2、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意见51)
人 内部关系 3、合伙财产:合伙人共有(民通32)
合 4、合伙债务:内部的按份之债,所以有追偿权(民通35、意见57)
伙 5、事务执行:共同执行,可以约定负责人(民通34)
1、合伙人互为代理人
外部关系 2、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亦同(意见53)
(一)、合伙人的判定——不参与经营,只要约定盈余分配,应认定为合伙人
(二)、最具人合性
1、入伙——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同意
2、对外代表权
(三)、债务承担内外有别
1、对外连带——即便退伙并分担了合伙债务仍不能免责——内部约定不得对外!
2、对内按份(民通意见47)——合伙经营的亏损额承担
例题:【2000-48】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6万元、4万元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10万元,丙遂退出合伙,并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债务。现在丁应如何追偿其债权?( )
A.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
B.只能要求丙偿还1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
C.可以只向甲或只向乙要求偿还全部10万元,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10万元
D.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偿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