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检验由1年1次改为2年1次。2003年9月1日起,新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下一次定期检验时间按两年签注。2003年9月1日以前已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检验周期的调整结合定期检验进行。车辆检验时,距注册登记之日不满6年的,检验后,下一次定期检验时间按两年签注。上述车辆的车船使用税、铁路道口安全监护费仍按年度征收,定期检验周期为两年的,下次定期检验时补收上一年度的税、费,并不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如两年内发生车辆转移的,必须补缴税费;第三者责任保险按检验期征收。
特别提醒:
对已注册登记不满6年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曾作为营运车辆使用的,检验周期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