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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6C022
事项名称: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条
3、《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5、《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规则(试行)》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机构: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教育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乘车路线: 119、408、409、422、656、740、753、827、840、939、944(含支线)、983支,运通101、运通110、运通113路育慧里站(北四环外环)、芍药居站(北四环内环)
联系电话: 84611177(总机)
监督电话: 84611177-6005
相关网址: //www.bjtsb.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1、申请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首次注册登记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经质量检验师资格考试(认定)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
1.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全国技术监督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中的相应规定;
1.3在珠宝玉石质检岗位上工作;
1.4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1.5注册时年龄在70岁以内。
2、申请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延续注册登记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2.1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 30日前,持证者应主动到注册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满30日前未提出申请,或者有效期满未获得延续注册登记的,行政机关依法注销该项行政许可。但是办理备案登记的除外。
2.2质检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培训方式可任选其一),否则不予办理重新注册。下列形式作为计算继续教育累计学时的依据:
(1)参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举办的质检师继续教育培训;
(2)参加国家质检总局举办的与珠宝玉石质量检验相关的培训(包括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
2.3质检师在注册有效期内,确因客观原因,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累计学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视为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累计学时:
(1)编著并正式出版发行珠宝玉石或相关专业著作,承担3万字以上编写工作;
(2)b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珠宝玉石国家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在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4)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参考、借鉴作用的综述性或新知识、新技术、新趋势方面的文章5篇以上;
(5)应邀参加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珠宝玉石学术交流会,并在大会上宣读论文,或其论文收入此类会议论文集3篇以上;
(6)作为授课教师,在国家质检总局承认的与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有关的培训班授课。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申请首次注册登记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份):
1.1质量检验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1.2“执业资格证书”;
1.3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延续注册登记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份):
2.1原注册证及复印件;
2.2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2.3“执业资格证书”;
2.4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5规定的继续教育有关证明(至少满足一项),包括:
(1)参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举办的质检师继续教育培训,提供本人参加培训的有关证明;
(2)参加国家质检总局举办的与珠宝玉石质量检验相关的培训(包括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提供本人参加培训的有关证明;
(3)编著并正式出版发行珠宝玉石或相关专业著作,承担3万字以上编写工作,提供本人编著著作的复印件;
(4)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珠宝玉石国家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供本人参加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的有关证明;
(5)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在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提供本人发表论文的复印件;
(6)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参考、借鉴作用的综述性或新知识、新技术、新趋势方面的文章5篇以上,提供本人相关文章的复印件;
(7)应邀参加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珠宝玉石学术交流会,并在大会上宣读论文,或其论文收入此类会议论文集3篇以上,提供有关会议论文集的复印件;
(8)作为授课教师,在国家质检总局承认的与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有关的培训班授课,提供本人担任授课教师的有关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颁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证。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即时办理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教育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3.乘车路线:119、408、409、422、656、740、753、827、840、939、944(含支线)、983支,运通101、运通110、运通113路育慧里站(北四环外环)、芍药居站(北四环内环)
4.咨询电话:84611177(总机)
5.监督电话:84611177-6005
6.办公时间:
7.网址://www.bjtsb.gov.cn


 办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第261项
2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3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4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5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工作规则(试行)》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备案申请表(示范文本)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备案申请表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首次注册申请表(示范文本)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示范文本)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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