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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起侵害股东知情权案例的整理分析
发布日期:2012-11-11    作者:荆华律师
案件介绍
 
19991223,原告和C各出资人民币134万元,经工商局核准设立了被告。2000年增资到468万元,原告和C各出资234万元,各占被告注册资本的50%,由C出任被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出任被告执行监事。自从200212月开始,被告隐瞒被告的财务情况,原告多次以股东名义要求检查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但均遭被告拒绝。原告曾多次以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诉讼,得到法院支持。但自20095月份至今,被告又拒绝让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提供自20095月至20125月期间的年度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利润分配表等)及有关财务账簿和记账凭证供其查阅和复制。2012520,原告向被告发出《要求查阅本公司各年度会计报告及财务凭证的申请》,要求查阅被告公司20096月至20125月间的各月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利润分配表)及账簿和有关财务凭证,希望被告在一个星期内作出书面回复。后被告未予回复,故原告起诉被告。
 
被告B辩称:原告和C早在2003年就对被告公司的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即当初原告和C设立了被告公司和D两个公司,2003年双方通过签订《分书》的方式进行分割,明确D和被告公司的南向厂房归原告所有,被告公司其余资产归C所有,归原告所有的被告公司的资产可由原告另行设立公司。之后,C根据协议约定配合至工商局办理了D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原告却违反协议约定,迟迟未配合C办理被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也未另行设立公司来配合被告公司的分立。且上述分立事实也于2011511日通过《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调解书》再次得到原告的确认,但原告再次违反约定。故原告实际已从被告公司退出,虽然被告的工商至今未能变更,但事实上原告已经不是被告的股东,不享有被告的股东资格,原告为此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张,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本案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A提供B20095月至20125月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A查阅和复制;
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A提供B20095月至20125月期间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A查阅;
三、驳回原告A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 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 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 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 供查阅。
2.股东只有享有对以上信息的知情权才能真正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也才能真正行使股东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在诉讼前,已经通过书面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并已于庭审中说明查阅目的,但被告迄今未能保障原告对被告公司所享有的知情权的实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被告提供《分书》、《行政调解书》、《股东会决议》和新民晚报上的《公告》以证明被告实际已经分立,原告不再是被告的股东,对此,从上述文件的内容看,原告和C虽签订上述文件欲分立。公司,但被告无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履行了上述分立的内容,且事实上被告至今未经工商核准分立,故被告提交的上述文件并不能证明原告已经不是被告股东的事实。
 
本案的证据材料
被告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表;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xxxx)浦民二(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查阅本公司各年度会计报告及财务凭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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