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78
南京某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某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系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和性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股东会在没有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处罚股东,属法定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人民司法》杂志社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