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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74(学习札记 )
发布日期:2012-11-1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74(学习札记 )
赵某某、张某某及第三人邹某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不同,因此,技术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也应有所不同。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要求较低,因此在评价其创造性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范围应当较窄,一般应当着重比对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但是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情形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人民司法》杂志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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