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66
某民用公司诉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以及其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应以该商品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其知名度通常系由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产生,但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其国内知名度的参考因素。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7期(总第189期),《人民司法》杂志社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