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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42(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发布日期:2012-02-2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42(学习札记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某某(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杜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
【裁判摘要】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商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商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商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可以结合权利人是否发出侵权警告、侵权现象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 措施,应当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侵权警告的反应、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侵权行为发生几率的大小等因素综合判定。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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