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不知企业经营状况 股东为知情权闹上法庭
作为公司投资人之一,始终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甚了解。由此,产生对公司的不信任和“山寨”印象,并最终告上法院,要求“还我知情权”。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宴大奎诉被告众源天燃气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维护了宴大奎诉讼的合理主张,依法判决被告该公司向原告宴大奎提供第一届股东会会议记录、36号审计报告,给原告查阅、复制。 众源天燃气公司成立于2008年末,注册资金300万元。原告宴大奎作为该公司的数个股东之一,诉称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就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不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行事,部分股东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不知情,股东之间矛盾重重等问题。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多次要求查看、复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等,但被告拒绝提供。经反复向公司讨要知情权未果,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提供2009年至2011年已产生的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被告众源天燃气公司辩称,原告作为公司股东,曾负责公司工程修建、维护现场安全工作,应该了解公司的运行情况,2009年、2010年均没有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况且公司已经让原告查阅了36号审计报告,但该审计报告注明禁止复制,所以才没有让原告复制。现公司已有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都允许原告查阅,但公司不可能提供根本没有的相关资料。公司没有侵害原告的股东知情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因此原告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现有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原告主张查阅的其他资料,如2009年、2010年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的事实不予确认,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