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赵**、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例分析
赵**、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介绍
2005年间,被告人赵**、任**向江苏省**皮业有限责任公司制销兔皮帽片,结算货款时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人商议后决定找他人代开,被告人任**遂两次先后从河北**皮草有限公司、**皮厂开具以江苏省**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购货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共计金额413 343.59元,税额70 268.41元,价税合计483 612元(其中第二次被告人任**未与赵**商量多开金额34 192.31元,税额5812.69元,价税合计40 005元)。被告人赵**在公安机关查找未果与其电话联系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被告人任**被查获。
审理结果
审理法院对被告人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对被告人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上海刑事辩护荆华律师对本案辩护思路分析
1. 任**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2. 被告人赵**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3.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
4.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大,依法可以从轻,减轻。
5.对金额的认定。
法条链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