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权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劳动合同法专题实务研究系列】【劳动合同法裁判观点12】
【要点提示】
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时基于劳动者的个体劳动能力产生,并能给劳动者带来经济利益的一种基本公民权利,属于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范畴。,当事人认为其就业权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原告在报名时,尚在西华师范大学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期,不符合被告通知规定的招考条件,被告据此通知不予录用并无不当。关于原告诉称的其有条件参加考试,录用条件也合格,本院认为,报考阶段和考核录用阶段是两个不同的阶段,报考条件阶段着重于一般形式上的规定,宜宽。录用考核阶段比较全面特别着重于政治条件符合与否,宜严。据此,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所称本案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要求实现自己的就业权利,向本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被告辩称本案争议事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苏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李旭精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2009年第3辑总第3辑,2009年3月第1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