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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劳动合同法专题实务研究系列】【劳动合同法裁判观点10】
发布日期:2012-11-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劳动合同法专题实务研究系列】【劳动合同法裁判观点10

【要点提示】
是否自己承担风险是判断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约定由劳动者自行收集垃圾出售从而获得收入的合同更符合承包合同的特征
【裁判要旨】
  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中的经营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只要付出劳动就可以按约获得固定报酬,而承包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承包双方各自承担风险。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承包垃圾房管理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某环卫所不向原告曾某支付工资,原告曾某出售废品所得归其所有,因此原告曾某每天的收益就取决于其劳动成果的多少,具有风险性,这与劳动报酬具有本质区别。而且被告某环卫所无需承担用人单位所必须承担的参加社会保险、支付工资义务,原告曾某每月还要向某环卫所支付100元的管理费。因此原、被告间仅为承包经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至于被告某环卫所自20079月开始支付的补贴,该补贴是在发生登革热这一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被告某环卫所为维持承包关系的一种临时性措施,该补贴并非与劳动相联系,并不能视为工资,因此被告某环卫所向曾某支付补贴并不影响双方间的承包关系性质。
苏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李旭精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著,2009年第3辑总第3辑,20093月第1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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