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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要求实施探望权)
发布日期:2012-10-30    作者:徐涛律师
原告:周××,男,1963××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69××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署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2000 6×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北京市
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
                       年××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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