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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变更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2-10-30    作者:徐涛律师
原告:王××,女,1969××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单元×号。   被告:周××,男,1963××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周小×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06×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
  由于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随着小孩的生理发育,周小×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不说,甚至有酗酒恶习,每每回到家便对女儿进行打骂,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费。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北京市  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年××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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