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 民事起诉状 离婚起诉书 离婚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李小四,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富裕路022号,电话12345678910.
被告:张小三,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幸福路389号,电话05303456789.
诉讼请求
1、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育费;
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5、原告离婚后生活困难,判令被告给予经济帮助;
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5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1日婚生女孩张小雅。结婚后,原告与被告性格极不相合,被告多次殴打原告,每次都打原告头部,原告在怀孕期间被打病,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不闻不问。原告与被告的感情早已彻底破裂,为解除这桩不幸的婚姻,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如诉讼请求。
此 致
牡丹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小四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