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女方提出离婚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1-06-28    作者:张仕龙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X,女,汉族,19XXXXXX日生,住昆明市XXXXX道办事处XXXXXX号,联系电话:136XXXXXXXX
被告:杨XX,男,汉族,19XXXX日生,住昆明市XXXX街道办事处XXXXXX号,联系电话:136XXX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原告不要求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房产等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债务3000元由原告承担;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的女儿XX(现5岁)由被告履行监护职责并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原告不承担任何费用,原告依法享有探视权;
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件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XX年认识,双方认识后很快就建立恋爱关系,于20XXXXXX日在昆明五华区政府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于20XXXXXX日按照当地的风俗办理了婚宴,随后两人开始共同生活。20XXX月XX日生下女儿杨曼。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观念差异大,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同时原告发现被告还有赌博的恶习,经常外出赌博夜不归宿,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交涉,希望被告能够回心转意,但被告置之不理,还是我行我素,对家庭和配偶漠不关心。原告与被告多次发生矛盾后,于2010年始就无法沟通,形同路人。原告从女儿和家庭的角度考虑,希望能够挽回濒临死亡的婚姻,因而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但被告每次都是三言两语即将电话挂断。原告面对被告的冷漠无情和无动于衷,在忍无可忍的情形下于201111开始搬出与被告共同的组建的家庭独自生活,与被告分居至今。
综上,原告认为,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观念差异及被告对家庭和配偶的不负责任,导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已分居半年有余,并且没有和好的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现被告及其父母的经济及住房等条件较原告好,儿子跟随其生活,对小孩以后的成长有利。因此,原告特提出上列诉讼请求,恳请法院给予判准为谢。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         
0一一年   
 
 
 
附:
1、  起诉状副本两份;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