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宅基地建房,民工高空坠落,包工头与房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事起诉状
原 告:刘X。
被 告:贺X
被 告:杨X
案 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贺X、杨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3385.9元、误工费2961.57元、护理费1011.27元、交通费4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60337.2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380.03、司法鉴定费7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91386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贺X的雇员。被告杨XX将其住宅楼(位于北湖区XXX)发包给被告贺X建造。2010年9月20日,原告在施工中从高处坠落,致使左尺骨鹰嘴骨折;左上肢多处软组织挫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桂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4天,因无钱继续住院治疗,原告被迫提前出院,在私人小诊所治疗。2010年11月1日,经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玖级伤残。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贺X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赔偿项目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杨X在进行发包时存在选任过失,应与被告贺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贺X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5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 月 日
赔偿项目清单
1、医疗费:3385.9元
计算式:4956.3元+129.6元+800元-2500﹦3385.9元
2、误工费:2961.57元
计算式:2167元/月÷30天×41天﹦2961.57元
3、护理费:1011.27元
计算式:2167元/月÷30天×14天﹦1011.27元
4、交通费:437元
5、伙食补助费:168元
计算式:12元/天×14天﹦168元
6、营养费:1000元
7、残疾赔偿金:60337.24元
计算式:15084.31元×20年×0.2﹦60337.24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11380.03
长女 :10828.23元/年÷365天×616天×0.2÷2人﹦1827.45元
次女:10828.23元/年÷365天×3220天×0.2÷2人﹦9552.58元
9、司法鉴定费:705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上述1至10项合计913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