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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两车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乘客
发布日期:2010-07-08    作者:李书华律师
2005年7月21日8时,被告谢某某驾驶中型货车超速行驶,至山长线20KM+500M处时,相对方向由被告简某某驾驶的中型客车开过来,该车未靠右侧行驶,致两车于路右偏左发生碰舌11,两车均受损,乘客即原告邱某某受伤住院治疗。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责任为:谢某某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简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邱某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谢某某受雇于被告庄某某,被告简某某受雇于被告肖某某。原告邱某某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2,300.2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邱某某同意被告谢某某、庄某某于2006年4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等 6438.6元;二、原告邱某某同意被告简某某、肖某某于2006年2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2759.4元;三、被告谢某某、庄某某与被告简某某、肖某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法院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案例分析】
  邱某某欲得到民事损害赔偿,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以客运合同为依据,起诉客车车主,主张其违反保护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应承担严格责任,从而得到全部损害赔偿,客车车主在赔偿后可依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分配,主张双方责任中的另一方——中型货车车主按责任承担比例赔偿其应赔偿的部分,即向其追偿;另一条途径就是以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及其车主为被告,主张双方共同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选择了后一种解决方法。两被告对原告所受损害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各方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不存在意思上的沟通、交流和共同的目的指向,即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其各自独立的意思和行为相互作用相互结合共同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无意思联络的侵权双方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向受害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也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部分赔偿,侵权方不得拒绝;但在侵权责任人内部则有确定的份额,对外承担的赔偿数额超过该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各方追偿。本案的和解协议即是依据这条规定达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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