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车辆出借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7月的一天,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被同向行驶的汪某驾驶的一辆轿车撞倒,身体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此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为高某、汪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后来,高某了解到汪某的肇事车辆是借用胡某的,于是高某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汪某及胡某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余元。
【分歧】
车辆出借人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系本案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其对车辆负有管理之责,故其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虽然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但在出借行为中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借用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害就不必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车主驾驶车辆导致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胡某作为车主,在出借车辆发生事故后,是否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出借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借用人借用物瑕疵的,对于借用人因此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在合同责任外,出借人也应该因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借用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害就不必承担责任,对合同之外的侵权行为当然也不用承担责任。
在该案中,如果胡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借的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借用车辆的汪某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汪某是酒后借用车辆驾驶,或者在当时的情形下汪某有明显不适合驾驶车辆的情形而胡某仍然将车辆借给汪某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胡某应当依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胡某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姚富良 叶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