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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祥律师代理蒋银才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1-02-16    作者:李铁祥律师

李铁祥律师代理蒋银才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蒋银才,男,汉族,1982年5月22日出生,原籍四川巫山县人,三峡移民时搬迁至湖北省当阳市河溶镇民新村四组。 原告:蒋贤德,男,汉族,农民,1939年1月21日出生,系蒋银才之父,住址同上。 原告:翟孝兰,女,汉族,农民,1953年1月22日出生,系蒋银才之母,住址同上。 原告:蒋仕杰,男,汉族,2005年6月23日出生,系蒋银才之子,住址同上。 被告:李继学,男,年龄40岁,汉族,四川巫山县人,个体包工头,承建神农架林区大九湖乡信用社办公楼,住神农架林区松柏镇供销社宿舍楼,电话:15971855888。 被告:蹇谭,男,汉族,个体司机,住神农架林区大九湖乡大九湖村一组,电话:13429951188。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蒋银才各项损失共计元,连带赔偿原告蒋贤德损失7306 元,赔偿原告翟孝兰损失14612元,赔偿原告蒋仕杰损失5480元。 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2月16日,被告李继学安排带班工头彭美红找司机夏国奎和蹇谭带车到下谷乡拖钢筋,被告李继学电话联系原告蒋银才,叫其帮忙拖钢筋。原告蒋银才于2007年、2008年一直在神农架林区雄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塔吊机,因与被告李继学同为巫山的老乡,故相熟悉,多次相帮。原告蒋银才遂与两位司机以及彭美红一同到下谷乡,当天将钢筋装上两辆车,天就黑了。住一宿后,第二天早上两辆车从下谷开往大九湖乡方向。原告和彭美红坐在被告蹇谭开的车的驾驶室里头,当车行到下谷乡竹园坪路段时,由于车将路基压垮,导致车辆从公路上翻下,翻到下面公路时才停止,导致原告蒋银才右股骨颈基底骨折,右髋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原告蒋银才于2009年2月18日入住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期间行复位钢板内固定术,于3月12日出院,住院22天。兴山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接受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对原告蒋银才伤情作出鉴定为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为8000元,误工时间300天(不含住院期间),二级护理180天。此交通事故经神农架林区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蹇谭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蒋银才无责任。 原告蒋银才认为,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蒋银才受被告李继学雇请,被告蹇谭也受被告李继学雇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二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四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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