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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保险公司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理赔之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1-07-22    作者:110网律师
注: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且被保险人按城镇居民标准向受害人支付了残疾赔偿金。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受害人系农村户口且不能提供暂住证为由,以农村居民标准向被保险人进行了理赔,少赔付保险金26353元。被保险人不服,遂诉至法院。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据理力争,后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城镇居民标准向车主进行理赔。     原告:袁XX,男,汉族,19XXXXX日出生,湖南省苏仙区人,现住郴州市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XX号面,联系电话:XXXX 法人代表:夏XX,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份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支付少赔付的保险金26946.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讼诉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54,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20091123晚上830分左右,原告的朋友赵XX驾驶保险车辆(车牌号湘L0XXXX)不慎撞到行人周XX,造成周XX受伤住院16天的交通事故。周XX为苏仙区坳上镇XX人,从200547至今一直在郴州市区经商、居住事故发生后,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郴公交认字【2009】第A15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XX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022,在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的主持调解下,赵XX与事故受伤者周XX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协议签订后,赵XX依约履行了赔偿义务。随后,原告将相关理赔资料寄到被告处进行理赔,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9157.2元。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保险金46103.4,但被告仅支付保险金19157.2元,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6946.2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保险法》的规定,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北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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