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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许可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及省重点保护(包括“三有”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保护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包括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笼舍和饲料加工、兽医、隔离观察、消毒检疫、产仔育幼等仪器设备;
(二)具备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1.申请以商业性利用为目的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总额要求在50万元以上(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总额要求在20万元以上),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1人以上(含1人);
2.以科学研究、保护救护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2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含2人);
3.以小型动物园或观赏园等观赏展览等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10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
4.以建立野生动物园、城市动物园和大型专门观赏园等观赏展览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100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含5人);
(三)驯养繁殖的动物种源来源合法;
(四)驯养繁殖动物饲料要有保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
1.项目前景和养殖的必要性、可行性;
2.市场预测与分析;
3.动物笼舍建设条件分析;
4.养殖动物生态适应性分析;
5.饲料来源、配制技术及加工设备设施情况介绍;
6.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动物种类配置、建设布局、功能区划、饲养设施;
7.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8.综合效益评价等。
(五)养殖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七)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资金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八)技术人员职称资历证明(复印件2份);
(九)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现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以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1份)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申办野生动物园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需提交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的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表格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决定机关 (一)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初审,向广东省林业局、国家林业局逐级上报审批决定;
(二)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受理,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决定。
法律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第五条。
程  序 (一)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初审—→向广东省林业局、国家林业局逐级上报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委托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受理—→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文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重点和“三有”都适用本许可证),无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和养殖期限而定)。 
法律效力 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后方可从事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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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范本)
2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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