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
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3、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5、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每核发一份驯养繁殖许可证,收工本费10元。
(二)收费依据
《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办事流程
(一)向驯养繁殖所在地县(市、区)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
(二)确需科学论证的,由省林业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 1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责任部门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办事地点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