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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核(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和/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保护野生动物,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申办手续:

  1、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3、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5、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6、申办野生动物园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需附有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文件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审查、踏勘)→初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核意见→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核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国家林业局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
  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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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3月3日签于华盛顿)及有关决定、决议 4、《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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