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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
法律依据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驯养繁殖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六条:申请《驯养繁殖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三)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申请材料 1、以单位名义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证明材料(场地、资金、物种来源、设施、技术及人员等证明):(1)养殖场地权属证明:场地是自有的,提供场地所有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租赁和约复印件;(2)物种来源证明:属于进口的,提供进口批文复印件;属于引种的,提供引种双方的有效证明原件;(3)养殖规模较大的,提供可行性报告(从资金、场地、物种来源、设施、技术及人员、前景预测等方面加以说明)
3、填写《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和保证书;


申请表格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
决定机关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程  序 单位(个人)提出申请→递交材料→填写申请表→办理单位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时  限 1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此项目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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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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