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资料变更 |
法律依据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利用者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五条: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
申请材料 | 1、单位信息变更的,要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变动的,还要提供新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交回旧的《经营利用证》正副本; 3、填写《经营利用证》资料变更、补发、换发申请表; |
申请表格 | 《驯养繁殖证》、《经营利用证》资料变更发、补发、换发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 |
决定机关 |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
程 序 | 单位(个人)提出申请→递交材料→填写申请表→办理单位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时 限 | 1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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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资料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