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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核发(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办手续:

  1、对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核发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4、具有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固定场所;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程序: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审查、踏勘)→初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核意见→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申请人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
  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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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上海市农业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沪农字[1993]第256号)。 收费标准:按成交额的5%(属于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后代,减低一个百分点)向供货方收费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上海市农业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沪农字[1994]第100号); 3、《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林[2001]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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