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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许可(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因教学、科研、养殖、展览、药用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交换、赠与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申办手续:

  1、对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4、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审查、踏勘)→初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核意见→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申请人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
  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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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4、《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5、《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降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收费标准: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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