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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和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4C023
事项名称: 出售、收购和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
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
4、《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

收费标准: 根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办理机构: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3号大森林酒店五层
乘车路线: 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联系电话: 62029695 62025619
监督电话: 62051268、62059693
相关网址: www.bjyl.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出售、收购和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
2、业务人员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识别能力

 

二、申请
(一)
提交材料
1、申请书
应用打印机打印,包含申请涉及的所有实质性内容并注明日期;单位申请的须加盖单位印章。
2、出售、收购和利用本市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申请表
申请表应用打印机打印,单位申请的须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证明申请出售、收购、利用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
材料。
5、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6、业务人员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识别能力声明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定通过的,核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并交由申请人签字。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将全部材料归档。
2、对审定不通过的,通知申办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申办人相关的权利和投诉渠道。将全部材料归档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2、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3号大森林酒店五层
3、乘车路线: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4、联系电话:62029695 62025619
5、监督电话:62051268、62059693
6、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30
7、网址:
www.bjyl.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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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申请表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申请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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