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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收购和利用本市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批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4C006
事项名称: 出售、收购和利用本市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批准
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办理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 按《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业务科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3号大森林酒店五层
乘车路线: 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联系电话: 62029695 62025619
监督电话: 62051268、62059693
相关网址: www.bjyl.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出售、收购和利用本市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批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无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应用打印机打印,包含申请涉及的所有实质性内容并注明日期;单位申请的须加盖单位印章。
2、出售、收购和利用本市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申请表
申请表应用打印机打印,单位申请的须加盖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证明申请出售、收购、利用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5、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6、业务人员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识别能力声明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核实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核通过的,按照审定意见核发批准文件、《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填写《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书》,并交由申请人签字。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将全部材料归档
2、对审核未通过的,通知申办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申办人相关的权利和投诉渠道。将全部材料归档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3号大森林酒店五层
3、乘车路线: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4、联系电话:62029695 62025619
5、监督电话:62051268、62059693
6、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30
7、网址:www.bjyl.gov.cn


     
 

相关表格下载



出售收购利用本市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申请表
出售收购利用本市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申请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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