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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出本市许可(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4C024
事项名称: 携带、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出本市许可
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
4、《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收费标准: 根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3号大森林酒店五层
乘车路线: 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联系电话: 62029695 62025619
监督电话: 62051268、62059693
相关网址: www.bjyl.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携带、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出本市许可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国家林业局批准文件(运输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2、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申请
(一)
提交材料
1、供货方申请书
2、供货方《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或《特许猎捕证》复印件或其它的合法来源证明
3、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供受货双方协议或合同
5、受货方所在地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商函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现场核实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定意见同意的,按照审定意见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将全部材料归档。
2、审定意见不同意的,通知申办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申办材料,并书面告知申办人相关的权利和投诉渠道。将全部材料归档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8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3号大森林酒店五层
3、乘车路线: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4、联系电话:62029695 62025619
5、监督电话:62051268、62059693
6、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30
7、网址:
www.bjyl.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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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运输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本市申请表
携带、运输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本市申请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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