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登记前审查。 |
法律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1998]第251号令)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2000]第5号令)第三条、第四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1、符合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政策、法规规定,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2、有与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器材或设备; 3、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达到一定体育专业技术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 4、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积累不得用于分配;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会计人员。 依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见附表); 2、成立民办非企业的申请报告、章程(原件1份); 3、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包括体育专业学历证明、体育运动中获得的成绩证明、能够体现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 5、体育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从事业务活动所必须的设备、器材质量检验证明(原件1份)。(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且租赁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 依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需提交材料: 1、变更的申请报告(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原件1份); 2、修改章程的,应提交原章程、修改说明以及修改后的新章程(原件各1份); 3、变更住所的,应出具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且租赁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 4、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原件1份)。 依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
申请表格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见附表)可在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领取。也可在深圳体育信息网//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体育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体育局。 |
程 序 | 1、申请人向深圳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受理审查,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局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局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3、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4、市体育局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设立、变更的批复;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书面说明。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发给准予设立、变更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复,无期限规定。 |
法律效力 | 申请人取得市体育局准予设立、变更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复后,须到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由民政部门核发、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生效。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体育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体育局自收到该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截止到3月31日成立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工作,一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工作。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