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法律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五、十五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
条 件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法律依据:《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
申请材料 |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变更后的业务范围; 5、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6、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依据:《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十四条) 以外,需另提供如下材料: (1)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2)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法律依据:《条例》第二十条) |
申请表格 | 成立登记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登记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见附件),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www.szmz.sz.cn:8080)下载或到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领取,在民间组织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平台上申报。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民政局 |
程 序 | 申请——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
时 限 | 60日(法律依据:《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限4年 |
法律效力 | 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业务许可范围内的活动 |
收 费 | 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 |
年审或年检 | 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