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减免营业税 |
法律依据 | (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从2005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 (三)我市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
申请材料 | (一)销售住房的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 (三)房屋销售合同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住房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住房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程 序 |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