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经批准后,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可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
法律依据 |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3〕12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455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一)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个人或夫妻双方,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名义或产权人配偶名义、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二)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请材料 | (一) 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已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产权人为配偶名义或夫妻名义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自有住房的房产证复印件,出售自用住房的合同、完税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4.重新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房产证的原件、复印件。以按揭贷款方式重新购房,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应提供按揭合同原件、复印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 (二)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所得,申请减免税应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登记卡的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人为配偶名义或夫妻名义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出售自用住房的合同、国土房管部门产权过户受理回执的原件、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主管区局(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窗口免费领取。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一)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备齐资料报主管区局(所)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申请人到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窗口领取减免税复函文书。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