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可免征营业税三年。
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的文件;
(三)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书面材料;
(四)担保收费标准的证明;
(五)财务会计报表;
(六)公司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程  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初审,上报市局;
(三)市局负责审批批准;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时  限 2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表格下载

SB005纳税减免税费申请表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