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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申请初审(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申请初审
法律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7月10日发改企业〔2005〕1257号)第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三、十八、十九、二十条;
(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2项。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条  件 (一)跨省区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区开展担保与再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模较大是指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机构。
(三)设立担保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80%;
3、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5、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
6、符合国家对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四)变更下列事项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1、调整区域范围;
2、调整业务范围;
3、机构撤销、分立或者合并。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7月10日发改企业〔2005〕1257号)第一条、第二条。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一)设立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
(三)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内部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七)发起人近三年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的报告;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7月10日发改企业〔2005〕1257号)第二条。
申请表格 无。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7月10日发改企业〔2005〕1257号)第三条。
决定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7月10日发改企业〔2005〕1257号)第一条、第三条。
程  序 (一)申报设立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初审。
(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完成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尽快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7月10日发改企业〔2005〕1257号)第三条。
时  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7月10日发改企业〔2005〕1257号)第三条。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文,有效期限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法律效力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许可,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方可设立或变更。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7月10日发改企业〔2005〕1257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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