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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福利企业减免营业税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民政福利企业减免营业税。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一)纳税人当年取得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证书年审合格;
(二)安置残疾人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
(三)建立了健全的“四表一册”制度。

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三)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决定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程  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时  限 2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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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005纳税减免税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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