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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年度汇总清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年度汇总清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申请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2、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申请表格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
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决定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程  序
时  限 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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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029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适用于投资者自行申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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