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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十九起 被轻判
发布日期:2012-09-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2011年1月12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刑事案件,被告人毛某某因犯盗窃罪,从2009年3月份开始,一直到2010年8月27日,被告人毛某某共盗窃十九起,其中既遂16起,未遂3起。作案场所有溜冰场、村民住宅等。作案方式包括翻墙入院、撬开柜子等。盗窃财物包括现金、手机等,共计5001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本律师代理后,详细调阅了案卷,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部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毛某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其养父母对子女管理教育方法不当,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给予从轻处罚,后该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了被告毛某某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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