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组织盗窃销售“一条龙”获刑
作者:黄志红 邱爱明 | 来源:光明网 | 有人专偷村民家中祖上传下来的银元、古币等贵重金属,还有人明知是赃物依然伙同销赃。7月31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潘某君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15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1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潘某伙同席某(已判刑)、吴某(在逃)到黎川县熊村镇际溪村实施盗窃。当晚12时许,三人在黄某家里窃得三十余块银元及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银项链、一个银项圈和一个钻石戒指。经鉴定,被盗的其中三块银元价值人民币1400元、一条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6027元、一条银项链价值人民币505元。2011年七、八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某君伙同席某到黎川县湖坊乡大排村实施盗窃。当晚,二人在邱某家窃得一个银项圈。经鉴定,被盗银项圈价值人民币863元。2011年10月12日左右,席某窃得三枚黄金戒指、两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一条黄金手链后,邀集被告人白某共同将这些赃物以约10000元的价格销赃至福建省邵武市某珠宝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潘某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白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三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