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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数额的确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2-09-0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数额的确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86 -----西藏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拉萨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拉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本案三方当事人为组建新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鉴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破裂,已无法合作组建新公司,且都有解除合同的表示,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正确的。
《合资合同》签订后,天知公司和康达公司均履行了大部分的出资义务,拉萨某公司不履行出资义务又拒绝在《公司章程》上签字,致使新公司不能注册成立。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是拉萨某公司拒绝履行合同造成的。
《合资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赔偿的最高限额为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500万元。这是三方对合同违约的预期额的约定,应承认其对各自的约束力。原审法院确定的数额是公平合理的,既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原则提现了对根本违约方的处罚,也考虑到本案已发生的实际损失和其他当事人的违约情况。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5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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