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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供用电合同中违约金的支付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
发布日期:2012-09-0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供用电合同中违约金的支付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87 -----新疆某棉纺织公司与新疆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共用电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双方形成事实的合同关系。
法律、法规中虽有对用电人违约供电人可向其收取违约金的规定,但因该条款不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用电人违约是否处以违约金以及违约金收取比例的确定,完全取决于供用电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对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违约金的收取比例也没有口头约定的情况下,供电人主张收取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6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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