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本市居民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弃童)出生登记。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三)《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 (四)《关于贯彻实行市政府有关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公人【2006】726号); (五)公安部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传发【2003】2213号);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225号等。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
条 件 |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我市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我市居民合法收养的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弃童),尚未申报户口的。 |
申请材料 | 1、《收养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收养人结婚证(单亲家庭除外)、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区计生局出具的《收养子女计划生育审批表》(原件1份); 5、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的经过和报案证明(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 |
程 序 | 由派出所受理后逐级呈报分局、市局核准。 |
时 限 | 派出所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呈报分局,分局在10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局,市局在4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复。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或技术鉴定的,调查及鉴定期限不计入工作时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本市居民合法收养的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弃童)申报入户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