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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
法律依据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第二十四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单位向区民政局、市民政局申请,深圳市公益评审委员会审定 
条  件 1、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2、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
3、公益金资助的建设性项目,受资助单位50%以上的配套资金(市政府批准公益金全资建设的项目除外)已经落实。
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公益金项目呈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请表格 《公益金项目呈报表》(见附表五),申请表格可到市民政局免费领取。
申请受理机关 区民政局、市民政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益金评审委员会
程  序 申请单位申请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的,需报项目所在区民政局初审,并会同区财政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有关资料全部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当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审核,报评委会审定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的项目,予以资助。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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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公益金项目呈报表
公益金项目呈报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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